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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迹私服 全国首例“三端互通”修改源代码的侵犯网络游戏著作权案件

2024-05-05 12 admin
奇迹私服 全国首例“三端互通”修改源代码的侵犯网络游戏著作权案件

站点名称:奇迹私服 全国首例“三端互通”修改源代码的侵犯网络游戏著作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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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点介绍

未经权利人授权使用他人游戏素材并通过自行编写的游戏引擎、源代码调用上述游戏素材是否构成犯罪? 本期分享的案件是全国首例将网络游戏作为“视听(类电子)作品”纳入刑法保护的案件。 这也是国内首例修改“三端互通”源代码侵犯网络游戏著作权的案件。

该案荣获全国法院系统2022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二等奖、“人民司法”“凤城杯”有奖征文比赛三等奖。

谢某某等人著作权侵权案

裁判要点

未经权利人授权使用他人游戏素材并通过自行编写的游戏引擎、源代码调用上述游戏素材,且游戏过程中呈现的连续动态画面的,可以认定为“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客体并受到刑事法规的约束。 。 同时,在认定作品同一性时,应注意作品比较的范围和方法,区分罪犯与平民的异同。

关键词

网络游戏/动态图像/音像作品/版权侵权

合议组成员

周轶君、杨坤、石明清

案例作家

模具

法官的解读

01

案件基本事实

2018年12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人谢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发“fly3d”游戏引擎和“龙图盒子”程序,未经许可下载知名网络游戏《热血传奇》。版权所有者。 相关材料,搭建运营《传奇回忆》游戏,收取用户充值,牟取非法利益。

经鉴定,《奇迹sf》与《热血传奇》除少数游戏奇迹sf显示的名称和1个传送坐标点不同外,部分BOSS级怪物缺失,相关奇迹sf名称、游戏路径、怪物的外观都一样,游戏的主要场景可以完全重叠。 经审计,谢某违法经营额230万余元,违法所得104万余元。

02

裁判结果

03

裁判思路

▴点击查看大奇迹sf

04

案例分析

本案的认定主要涉及著作权客体定性的合法性和作品身份的认定。

1、著作权客体表征的合法性

本案是对游戏作为视听(类电子)作品运行时的连续动态图像进行刑事保护。 然而,在民事理论和实践中,对此仍存在一些争议。 一般认为,当民事领域对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尚存争议时,基于刑法谦虚原则,该行为一般不宜纳入刑事司法的评价和规制。 。 但本案中,将涉及音像作品的网络游戏纳入刑法保护是正当的。 原因是:

一、从著作权客体的性质来看

网络游戏一般可分为内部和外部两部分,即内部游戏引擎和外部游戏资源库。 游戏引擎表现为计算机软件程序,游戏资源库是指计算机游戏软件中各种素材片段组成的资源库。 这些材料可能属于版权法下的文本、艺术、音乐、电影、摄影,甚至是奇迹sf作品。 目的。

在游戏运行过程中,游戏引擎自动或根据玩家的请求,随时从资源库中调用素材并呈现给用户。 这就是游戏运行画面,是通过调用资源库中的素材展现出来的客观、连续的动态画面。 判断是否构成视听作品的一个重要关键是是否具有原创性。

本案涉案的《热血传奇》是一款RPG(角色扮演)网络游戏。 这类游戏区别于其他游戏的标志性特征就是通过剧情任务来引导玩家去冒险、成长。 游戏开发商将虚构、奇幻的世界以丰富的剧情和故事呈现给玩家,融合了开发商的原创和智慧创作,能够为玩家提供身临其境的游戏体验和享受。 也就是说,它所呈现的连续图片是原创的,因此可以建立版权客体。 。

奇迹私服 全国首例“三端互通”修改源代码的侵犯网络游戏著作权案件

二、从民事司法实践来看

人们普遍认为,版权保护应该是一个具有渐进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救济措施的法律体系。 刑法在制裁体系中处于“补充法”的地位。 因此,著作权民事侵权判定规则对于著作权刑事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2016年4月,在《奇迹MU》网络游戏案中,上海浦东法院首次对网络游戏进行整体定性,将其纳入准电子作品进行保护。 此案发生后,全国多家法院对类似案件作出了类似判决。 需要指出的是,刑法第十一条修正案和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正案分别将于2021年3月1日和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两项立法对视听作品都有相应的规定。 著作权法将原来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

虽然本案的犯罪行为发生在刑法第十一条修正案施行之前,但适用1997年修订的刑法,而且著作权法的相应规定也属于修改前的“类电子作品”,但相应物体的实质内涵并没有改变,即都是原始的连续图像。 因此,在类似本案的案件中,将“音像作品”纳入未来刑事司法实践相应的法律概念是不存在障碍的。

3、从社会危害来看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侵犯著作权罪所保护的合法利益是著作权人和国家著作权管理系统的相应权利。 本案中设立私人服务器的行为就是典型的对这些合法权益的侵犯。 早在2003年,国务院有关部门就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私服”和“签到”专项管理的通知》,明确网络游戏中的“私服”和“外挂”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违法行为,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均需严厉打击。

本案中的《热血传奇》游戏于2001年从国外引进,并迅速风靡全国。 20多年来,它仍然蓬勃发展。 它是我国游戏市场上最成功的网络游戏之一,也因此成为侵权最严重的游戏之一。 。 本案被告制作、运营《热血传奇》等游戏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了国家版权管理体系。

其次,本案犯罪手段较为新颖,造成的社会危害也相对较大。 本案主犯开发了“fly3d”游戏引擎和“龙图盒子”应用程序,并以此为基础搭建了《热血传奇》这样的具有“三端互通”功能的私服游戏对外运行。 所谓“三端互通”网络游戏,是指玩家登录PC(个人电脑)、IOS(苹果系统)、设备平台之间,同一游戏数据互通、玩法互通、交互互通的功能。同一个帐户。 ,即玩家可以通过任意设备登录同一个账号进行游戏。

不难理解,这类游戏比以往传统私服更具吸引力:一方面可以让玩家随时随地玩游戏;另一方面可以让玩家随时随地玩游戏。 另一方面奇迹私服,也让玩家大幅减少财务投入,减少所谓的“氪金”。 这些因素势必会加剧对权利人市场份额的挤压,比过去传统的游戏盗版更容易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本案犯罪手段也较为隐蔽,传统著作权客体分类难以有效规范。 打造一款《热血传奇》游戏需要三步:首先编写游戏引擎提供底层支持; 其次,编写游戏代码来显示和调用游戏素材; 第三,进口游戏素材。

本案主犯自行开发游戏引擎和游戏代码应用,与权利人的游戏软件源代码不同。 因此,按照以往打击私服的计算机软件对象分类模型,很难对计算机软件对象进行分类。

同时,本案涉及的人物、地点奇迹sf、相关配乐等游戏素材也可以作为美术、文字、音乐等作品单独受到保护。 然而,一方面,玩家通过呈现的游戏画面获得整体的游戏体验,因此对游戏画面的整体保护就显得尤为必要; 另一方面,刑法规定只针对游戏元素客体,较为繁琐,保护必然不足。 ,不利于权利人维权和打击犯罪。

2、作品身份的认定

本案的另一个焦点是侵权游戏与正版游戏身份的认定,即前者是否构成对后者抄袭行为的比较,具体涉及比较的范围和方法。

1. 比较范围

认定著作权侵权的关键在于该行为是否受专有权规制,即确定著作权客体的具体保护范围。 著作权的刑事司法认定也应首先遵循这一规则,明确保护对象的范围。 视听作品实际上是“原创连续图像”,因此本案作品对比的范围应为侵权游戏与具有原创表情的正版游戏运行时的连续动态图像。

这还进一步包含三层含义:第一,游戏软件源代码应排除在外。 其次,要排除涉及游戏剧情、规则、玩法等因素。 第三,单独构成美术作品的游戏素材可以作为审视游戏整体画面的参考因素。

虽然视听作品保护连续的动态图像,而游戏素材作为静态艺术品不能直接纳入比较范围,但游戏动态图像与这些素材的关系是载体和内容,两者显然不能完全割裂。分开,因此后者应成为前者是否构成复制关系的参考因素。

2、比较法

在视听作品比对中,如何将普遍主观感知的动态画面转化为侵权比对的客观事实,是一个难点和关键点。

对此,本案根据RPG网游的特点,采取了以下方法:

首先是动态录屏的感性对比。 即对侵权游戏和合法游戏各自的游戏过程中对应的连续动态画面进行视频录制,并进行感知对比。

例如,本案中,在录屏状态下,操作对应的游戏角色,同时探索正版游戏和侵权游戏中的“沃玛寺”,进入“沃玛领袖殿堂”,分别录制两段操作视频进行比较。 。 值得一提的是,“沃玛寺”是《热血传奇》中最具代表性的必玩游戏奇迹sf之一。 被称为“练级圣地”,主要怪物“沃玛主教”也是游戏的核心“BOSS”,对玩家的游戏体验和观感有着重要影响。 经过对比,可以清楚地看出两个视频的身份。

二是具体坐标界面截图对比。 这也是游戏动态画面对比的一个关键部分,即通过侵权游戏和正版游戏的录屏中特定坐标界面的截图进行重叠对比。 例如,之前的两段录屏中奇迹私服,对“沃玛森林84:277”和“沃玛寺入口25:26”等关键坐标点奇迹sf并重叠进行对比。

需要说明的是,游戏奇迹sf是RPG网游中呈现画面的基本元素。 关键坐标点在游戏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游戏中动态画面的持续呈现有重要影响。 因此,这种对比方法可以与游戏的动态图形形成稳定、清晰的联系。 经过对比,两张截图形成的主场景可以完全重合,也就是说它们是一模一样的。

三是参考因素的相关性比较。 本案中,除少数游戏奇迹sf名称不同、怪物缺失外,侵权游戏的游戏路径、游戏奇迹sf坐标、BOSS级怪物名称及图像均相同。 基于上述理由,鉴定意见最终认定两者实质相似。

05

法律链接

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节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传播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作品的;

……

来源丨上海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案例撰稿人丨涛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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